律法是神的見證,神的彰顯,將神是怎樣的一位,向祂的百姓啟示出來(出十六34,三一18)。律法總是將制定律法者是怎樣的人顯明出來。神認為十條誡命,十條律法,乃是『十句話』(申四13,出三四28,二十1)─這進一步指明,律法是神自己的啟示:神是忌邪的(4~6),神是聖的(7~11),神是愛的(12~15,6),神是義的(5),神是真實的(16),神是純潔的(2~3,17)。律法作為神的話和神的見證,神的彰顯,豫表基督是神的話和神的見證,神的彰顯。基督是律法(即神的見證)的實際。遵守律法的實際乃是活神並彰顯神;這樣的生活,就是在神永遠經綸裏的生活,乃是神人的生活,是憑耶穌基督之靈全備的供應,不斷的否認己,釘十字架,而活那是神見證之基督的生活,使神得著擴大並擴展的彰顯。
律法有兩面─字句的一面和那靈的一面;『那字句殺死人,那靈卻叫人活』(林後三6)。我們到律法這裏來,若不在愛裏尋求神,反而把律法與活的神這生命的源頭分開(參約五39~40),那原本為要帶進生命,本身卻不能賜生命的律法(加三21),對我們就成為定罪和殺死的元素。然而,我們若愛神,謙卑自己,將律法的每一部分─所有的誡命、規條、律例、訓辭和判語,當作我們所愛之神呼出的話(提後三16),藉以接觸祂並住在祂裏面,律法就要成為管道,藉此將神聖的生命和本質傳輸給我們,作我們的供應和滋養,我們就會有律法賜生命之靈的這一面。另外,律法的功用也有兩面:在消極一面,律法暴露人的罪(羅三20,五20,七7~8),叫罪人服在神面前(三19);律法也將神所揀選的人看守在其監管之下,使他們可以被帶到基督面前(加三23~24)。在積極一面,律法是神活的見證,其功用是將活神供應給尋求祂的人(詩一一九2,88),也是神活的話,其功用是將神自己作為生命和光,分賜到那些愛律法的人裏面(25,116,130)。
作為神的話,律法最高、最內在的功用乃是將神的本質分賜到我們裏面,使我們與神是一,在生命、性情和彰顯上,但不在神格上,與神一式一樣。當我們藉著神的話,被祂的本質注入時,我們就成了祂所是的,祂神聖的屬性也彰顯在我們的人性美德裏。我們遵守律法的要求,不是靠我們自己的努力,乃是憑那藉著我們接觸主,從祂所注入到我們裏面的一切;一旦神的本質完全注入到我們裏面,神自己這頒賜律法者,就要從我們裏面遵守祂自己的律法。
愛神的尋求者,他們愛那作為神的見證和神活話的律法。他們愛神(詩十八1)、尋求神(四二1~2)、與神同住、瞻仰神的榮美(二七4)、被神的豐富所注入(五二8)、享受生命的豐富(三六8~9)、得著神的供應,好遵守神的話(一一九57)、寶愛神的律法(14,72,127)、嘗到律法的甘美(103)、仰望並默想神的話(147~148)。因著他們已被神的本質注入,就能活出一種生活,符合作神彰顯的律法。地上最崇高的職業,就是花時間讓神注入,使我們因神發光並將神照耀出來;這完成神永遠的經綸,將祂自己作到人裏面,使祂得著祂的見證,就是祂那擴大、擴展的彰顯(林後三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