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乃是烈火,作為那焚燒者,神是聖別的;聖別是祂的性情,凡與祂聖別性情不符的,祂這烈火就要燒盡(來十二29)。主耶穌來要把火丟在地上(路十二49~50)為使基督神性的榮耀得以釋放出來;這火乃指屬靈生命的衝力,出於主所釋放的神聖生命。神的七靈是寶座前的七盞火燈;這些火燈是為著執行神的行政(啟四5)。在荊棘中焚燒的火焰乃是三一神,就是復活的神(出三2,4,6,太二二31~ 32)。神的話是火,焚燒我們和我們所信靠的許多事物(耶二三29,五14,二十9)。那些有心願事奉神的人,必須認識神是焚燒並加力的烈火;當神來到地上時,火也來到地上;當神進到人裏面時,火也進到人裏面,在人裏面焚燒。神聖的火,就是焚燒的三一神,使我們能事奉,甚至犧牲我們的生命。
人對神一切的事奉,都必須根據於燔祭壇上的火,都必須是燔祭壇上的火燒出來的(利九24,十六12~13)。神要以色列人根據這火而事奉;燒香就是他們在神面前的事奉,而他們燒香所用的火必須取自祭壇上的火(六13)。火是熱力的來源;我們的事奉要有熱力,就必須經過祭壇的火燒。這火該是我們裏面的熱力,推動力,衝擊力;我們若有這火,我們的事奉就是出於神,不是出於我們自己。新約事奉的熱力和動力出自天上的火,這火降下來燒在那些加利利漁夫身上,作了他們裏面的熱力和動力(徒二3)。這火也燒在那些愛神、把自己獻給神、肯為神捨棄一切、肯把自己擺在神手裏被破碎的人身上。
祭壇的火乃是事奉真實的動力。對於我們的事奉,神只作一件事,就是把祂的火燒到我們身上(羅十二11)。我們若是誠心的把自己獻給神,天上的火就會燒到我們身上;這個燒就變作推動我們的熱力,結果就燒出我們的事奉來。燔祭壇就是主耶穌的十字架,而火就是那靈(加二20,徒二3)。真實事奉的根據乃是認識十字架,把自己擺在十字架上,讓神得著,讓神聖的火燒在我們裏面,這纔產生事奉。經歷祭壇火燒的人,就用金、銀、寶石建造(林前三12)。
我們絕不可用凡火事奉神,乃要用祭壇上的火(利十1~2,九24)。根據豫表,祭壇以外任何的火都是凡火。拿答與亞比戶的失敗在於他們沒有用祭壇上的火。凡火就是己的火,就是屬魂生命、血氣生命、和天然生命所發出來的火(太十六24~26,林前二14)。獻凡火,就是在對神的事奉上用己的方法,藉著己的智慧,貫徹己的主張。拿答和亞比戶受審判,不是因他們沒有為神作事;乃是因他們照著天然的生命行事,用天然的方法為神作事。神不只注意有沒有火,也注意火的源頭和性質;我們的火熱必須來自於祭壇。
我們若要事奉神,就不可銷滅那靈,反要將我們靈裏神的恩賜如火挑旺起來,並要靈裏火熱(帖前五19,羅十二11)。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十九節的『銷滅』一辭含示火;那靈正在我們裏面焚燒,使我們的靈火熱,並使我們的恩賜如火挑旺,所以我們不該銷滅那靈。在我們的靈裏已經有火,我們只需要將我們的靈挑旺起來(提後一6~7)。將我們的恩賜挑旺起來,就是將我們的靈挑旺起來。神所給我們的靈,是我們必須挑旺起來的;我們必須挑旺我們的靈,因為屬靈的恩賜是在我們的靈裏。我們若要將我們的靈挑旺起來,就需要敞開口,敞開心,敞開靈,並呼求主名(羅十13)。如果我們不銷滅那靈而挑旺我們的靈,我們就會靈裏火熱服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