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是光,光是神在祂彰顯裏的性質;光也是神的照耀,神的彰顯;當神得著彰顯的時候,其性質就是光。我們在基督裏的信徒既是神的兒女,也就是光的兒女;我們已信入這光,成為光的兒子,就當『在光中行,如同神在光中』(約壹一7),就是要在是神自己的神聖之光中生活、行事並為人。
帳幕是神居住的地方,也是以色列人聚在一起的地方,所以稱為『會幕的帳幕』。在帳幕的聖所裏點燈,表徵基督徒正確的聚會;每當新約信徒作為召會聚在一起時,這個聚會就是神的居所,神的聖所。正確的聚會乃是點燈,就是發出光來;出埃及記二十七章二十節說,要『使燈常常點著』,原文意『使燈(光)上升』,所以信徒在聚會中所作的每件事,都該使聖別的光上升。在舊約,點燈乃是祭司的事奉;祭司是聖別的,表徵絕對為著神的人,他完全被神據有,生活和為人全是為著神,並且惟一興趣乃是神。這樣聖別的人所說、所作,一切的行動都是點燈。當聖別的祭司在召會聚會中說話時,燈光就上升,聖所也就滿了光。這光不是天然的光,也不是人造的光,乃是神聖的光,聖別的光,真光,就是神自己,是那救贖並照耀之神的光。天然和人造的光會產生分裂;我們若要為著基督身體的建造,就必須在獨一、真正的光底下生活並行事。
神的光是在聖所裏,在這光中,我們必得見光,就是看見事情的真相,看見神所看見的,並認識祂的道路。詩篇七十七篇十九節說神的道路是隱藏的,祂的路徑同祂的腳蹤無人知道;十三節卻說:『神阿,你的道路是在聖所中。』所以,神的道路乃是啟示在聖所中,而聖所是指我們的靈和召會。詩篇七十三篇十六至十七節說:『我思索要明白這事,眼看實係為難;等我進了神的聖所,我纔看清他們的結局。』當我們一在聖所裏,就是在我們的靈裏並在召會中,神的道路對我們就清楚了,我們也會對所處情形有另一種看法,有特別的領會。當我們在神的光照之下,就得著神聖的啟示,並得著一切問題的說明。
在召會的聚會中經歷真正的點燈,與一些成分有關:三一神的具體化身、神聖的性情、耶穌拔高的人性、和基督的靈。神的聖所裏的光出自燈臺,燈臺表徵三一神的具體化身。光也來自金,就是基督神聖的性情。不僅如此,基督固然是金,是神聖的,卻是在祂那由燈芯所表徵之人性裏,因純橄欖油的焚燒而發光。正如橄欖經過了過程產生橄欖油,神的靈也經過了成為肉體、人性生活、釘十字架和復活的過程,成了基督的靈。我們在聚會中無論發表甚麼,都必須藉著在基督的成為肉體、人性生活、釘十字架和復活裏經歷祂,而得著純橄欖油,就是經過了成為肉體、釘十字架、並進入了復活的油。這樣在聖所裏聚會點燈,包含了我們基督徒生活屬靈經歷的每一方面。
祭司在神的聖所裏點燈的資格,乃是祭司的衣服所表徵之基督的彰顯。祭司衣服的意義,乃是祭司體系所彰顯,所活出的基督。祭司的衣服主要是為榮耀為華美。榮耀與基督的神性(祂的神聖屬性)有關,由衣服上的金所豫表,表徵基督神聖的榮耀;華美與基督的人性(祂的人性美德)有關,由藍色、紫色、朱紅色線和細麻所豫表,表徵祂人性的華美。我們過彰顯基督神聖榮耀和人性華美的生活,就得著聖別,彀資格在神的聖所裏完成祭司點燈的事奉,而達到聚集的目的,就是有神的聖所,有由其中各項器具所表徵之基督不同方面的異象,並看見通往至聖所,進入在神裏面之基督深處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