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篇一百一十九篇啟示神的律法作為神活的話對愛祂之尋求者的功用和福分。在這篇詩中,基督是作神的見證、彰顯之律法的實際;這表徵基督是神的具體化身,是神所是之活的描繪。同時,基督也是作為神的話之律法的實際,這表徵基督乃是神所呼出的活話。寫成的話是字句,但活的話乃是那靈,那靈乃是字句的實際。律法是基督這人位,而基督的人位乃是那靈。那靈是神一切所是的實際;因此,基督作為那靈,乃是律法的實際。
律法有兩面:字句的一面,和那靈作神福分之實際的一面。我們來就近律法的態度,若只是關切字句的誡命,我們所有的就是律法在殺死人的字句這一面。然而,我們若將律法的每一部分─所有的誡命、典章、律例、訓辭和判語,當作我們所愛之神呼出的話,我們就會有律法賜生命之靈的這一面。
律法的功用也有兩面:消極一面來說,律法是神的誡命,暴露人的罪,叫罪人服在神面前;同時也是神的規條,帶著律例、典章和儀文,將神所揀選的人看守在其監管之下,好帶他們歸於基督。積極一面來說,律法是神活的話,有多方的功用:將活神供應給尋求祂的人,並將神自己作為生命和光分賜到那些愛律法的人裏面;甦醒人的魂,快活人的心,給我們帶來救恩,堅立我們,安慰我們,滋養我們,並扶持我們,使我們存活、有盼望。也使我們享受神作我們的業分,享受神的面以及祂臉上的光照,享受神作我們的藏身之處和盾牌,享受神的幫助和善待。此外,律法又使我們有智慧並且通達,賜給我們正確的明辨和知識,保守我們不犯罪,不走一切的邪路,保守我們不絆跌,使我們的腳步穩當,並使我們勝過罪孽。
律法在我們的經歷中是積極的或是消極的,在於我們的心接受律法的情形。我們若愛神,謙卑自己,把律法當作神活的話,藉以接觸祂並住在祂裏面,律法就要成為管道,藉此將神聖的生命和本質傳輸給我們,作我們的供應和滋養,使我們在生命、性情和彰顯上與神成為一,並自然而然過彰顯神且符合祂律法的生活。然而,我們到律法這裏來,若不在愛裏尋求神,反而把律法與活的神這生命的源頭分開,律法對我們就成為定罪和殺死的元素。
與律法有關的有兩種人:第一種是守字句的人,由熱中猶太教者和大數的掃羅為例。第二種是尋求神的人,由詩人和使徒保羅為例,他們全心尋求神,愛神的名並記念神的名。他們求神的面,求神用臉光照他們,並行在神面前,將神的律法當作祂的話。神的話在他們口中比蜜更甜,對他們比精金更寶貴,是他們腳前的燈,路上的光。
最後,這篇詩表達了愛神的尋求者對作為神活話之神的律法的態度。他們揀選神的話,相信神的話,向神的話舉手,愛神的話。他們因神的話喜樂,嘗神的話,喜悅神的話,歌唱神的話。他們也看重神的話,對神的話有完全的心,心傾向神的話,尋求、羨慕、以禱告仰望神的話,信靠神的話。他們默想、揣摩神的話,在萬事上以神的話為正直,學習神的話。並且,他們寶貴神的話,將神的話珍藏在心裏,記念而不忘記神的話,畏懼神的話;緊緊跟隨神的話,不離棄、不偏離神的話,轉步歸向神的話,遵守並實行神的話,遵行神的話並奔跑神話語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