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召會網站

經歷、享受並彰顯基督(二)基督作為釋放者以及使我們得勝有餘的那一位(十四)

我們可以憑生命之靈的律,經歷、享受並彰顯基督作為我們的釋放者(羅八2)。享受羅馬八章生命之靈的律,將我們引進羅馬十二章基督身體的實際裏。當我們活在基督的身體裏並為基督的身體而活,這律就在我們裏面運行。每一種生命都有一個律,甚至都是一個律。神的生命是最高的生命,這生命的律是最高的律。三一神已經經過成為肉體、釘死、復活並升天的過程,成了生命之靈的律,裝置在我們靈裏作為『科學的』律,就是自動的原則。這是在神經綸裏最大的發現,甚至是最大的恢復之一(羅八2~3,11,34,16)。生命之靈的律是神聖生命的自然能力,也是神聖生命自然的特性和自有、自動的功能。當我們保持與主的接觸,留在與主的接觸中,生命之靈的律就自動自發、毫不費力的作工。我們需要停止自己的掙扎和努力。也需要藉著禱告並有倚靠的靈,維持我們與生命之主和工作之主的交通,而與內住、裝置好、自動、並在內裏運行的神合作。並且,我們需要顧到我們靈裏生命的感覺,好留在生命的交通裏,就是留在神聖生命的湧流裏,使生命之靈的律得以運行。

基督身體生活和事奉的一切關鍵,乃是那在我們裏面運行的生命之靈的律。生命之靈的律使我們在生命、性情和彰顯上(但不在神格上)成為神,使我們成形,而有神長子的形像,成為祂團體的彰顯(羅八2,29)。生命之靈的律將我們構成為基督身體的肢體,有各種的功用(弗四11~12,16)。我們可以與內裏運行之三一神這生命之靈的律合作,藉以下的路『打開』這律的『開關』:第一,我們需要照著靈而行,就是活在靈裏;第二,我們可以思念那靈的事,就是將心思置於靈(羅八5~6);第三,我們可以靠著那靈治死身體的行為(羅八13,亞四6,加五16);第四,我們可以作為神的兒子被那靈引導(八14);第五,我們可以在兒子名分的靈裏呼叫父(羅八15,加四6);第六,我們可以為著完滿的兒子名分,就是我們的身體得贖,在代求的靈裏歎息(羅八23,26~27)。

我們可以經歷、享受、並彰顯基督作為使我們得勝有餘的那一位(37)。我們可以愛神,並被基督的愛困迫、限制、推動、迫使、催逼並推進,而在一切的事上得勝有餘(31~39)。『神若幫助我們,誰能抵擋我們?』(羅八31,耶三一31~34,來八8~10)。神把萬有和基督一同白白的賜給我們;一切人事物和境遇,都是我們這些愛祂之人的,為要成全我們(羅八28,32,林前三21~22)。基督為我們死了,並且復活了,在神的右邊為我們代求(羅八34)。一切的苦難,包括患難、困苦、逼迫、飢餓、赤身、危險、刀劍,都不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羅八35)。藉著那愛我們的,在這一切的患難上,我們已經得勝有餘了(37)。因著神對我們不變的愛,以及基督為我們成就的一切,患難逼迫不能壓制或勝過我們。反而藉著那愛我們的,在這一切的事上,我們已經得勝有餘了。神的愛是祂永遠救恩的源頭;這愛乃是在基督裏,由聖靈澆灌在我們心裏的,甚麼都不能叫我們與神這愛隔絕。神的愛在神的救恩裏,成了基督對我們的愛,經過基督的恩,為我們作了許多奇妙的事,直到在我們身上完成神完整的救恩。這許多奇妙的事,惹起神的仇敵,用種種災害攻擊我們。但這些攻擊,因著我們對神在基督裏之愛的響應,都成了我們的益處。因此,我們在這一切的苦難災害上,都是得勝有餘了(羅八35~3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