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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下冊(第三十一至三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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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下冊(第三十一至三十二篇)

本書係李常受弟兄於一九五九年十月五日起,在台北帶領為期三個多月之事奉訓練,其中關於讀經的第五部分信息。

信息內容

第三十一篇論到『利未記的豫表(二十四)贖回產業的條例』,第三十二篇論到『利未記的豫表(二十五)取利的條例與奴僕的條例』。

真理要點

一、利未記二十五章二十三至二十八節論到賣地、贖地的條例。以色列人若是因為窮乏,可一時出賣地業,但不可永遠賣斷。這豫表凡是我們從神所承受的,是神給我們的產業,其權利仍保留在神手中。另一面,神限定買地的人要准許賣地的人將地贖回。首先,神定規他至近的親屬可以替他贖回,這乃是豫表基督,是神成了肉體,作了祂弟兄至近的親屬,有權利來替我們贖回失去的產業。再者,如果沒有人為賣地的人贖回地,表徵以色列人拒絕承認基督是他們至近的親屬,而賣地的人漸漸富足了,就可以自己贖回。如果以色列人沒有能力贖回,就要等到禧年。因著拒絕基督,他們在神面前只會越過越貧窮,不會富足,永遠無法自贖。當主再來時,千年國將成為他們的禧年,他們要重新得回神所分給他們之分的所有權。

二、二十九至三十四節說到賣房、贖房的條例。在舊約,地豫表基督作我們的享受,房屋豫表召會作我們的住處。以色列人出賣地業,可以贖回,沒有時間限制。然而,以色列人賣了城裏的房屋,只有一整年的贖回權;一年內不贖回就永歸賣主,就是到了禧年也不得歸還。這給我們看見,在失去對基督的享受上,要恢復並沒有時間的限制;但在恢復對召會的享受上是有限制的。至於利未人賣房屋,沒有年限,無論何時都可以贖回。這表徵在召會中對神的事奉充分投入的信徒,若失去對召會生活的享受,這享受能無限期的恢復。

三、三十九至五十五節說到奴僕的條例。對於窮乏而賣身的弟兄,在屬靈的豫表上是,一個弟兄窮到在靈性上虧欠我們,等於把他自己出賣給我們。然而,不能就把他當作奴僕,而要把他看作是幫助、成全我們的人。召會中所有的弟兄都是神所救贖的,是神的奴僕,不管他們怎樣虧待我們,我們都不可轄管他們。到了禧年,賣身的弟兄和他的兒女要離開,歸回本家。這可應用在當我們得著復興,我們就能讓這位得罪我們的弟兄離開,放下他對我們所有的虧欠和得罪。

生命經歷

一、無論我們的光景如何,即使是墮落、失敗、走下坡、窮到出賣產業的地步,甚至不接受神所豫備至近親屬的贖價,想靠自己贖回,仍是作不到。然而,等到新約的禧年來到,那時所賣出的產業自然都要歸還。恩典不需要人的作為,也不在於人的情形,神定規就確定了。一旦你蒙神揀選,祂要把產業給你。祂說給你就是給你;你或站住,或跌倒還是你的;你要,是你的,你不要,還是你的,是你的,遲早都是你的分。這就是恩典。

二、有人賣了房屋,就是和召會出了問題,在某個期限內無法恢復,在召會的事上,他就再沒有亮光,也不再能恢復。他像是一個只有地產,沒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人。他只有基督,沒有召會。失去對召會的享受而不得恢復,是頂嚴肅的事。

三、若沒有一個弟兄虧欠我們,我們不會了解甚麼是忍耐和寬容。神為我們安排這樣一個得罪人、虧欠人的弟兄,來成全我們的忍耐和寬容。所以,我們不該把他看作奴僕,只可看他是雇工,是來幫我們作事,成全我們的。換句話說,所有得罪我們的弟兄,都不該把他扣在手中當作奴僕,而該把他們看作成全我們的人。

問題研討

一、賣地、贖地的條例如何表徵以色列人的情形?

二、地業、房屋的條例如何應用於我們屬靈生活的享受?

三、我們該如何對待虧欠我們的弟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