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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上冊(第四至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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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概論上冊(第四至五篇)

本書係李常受弟兄於一九五九年十月五日至隔年一月二十二日,在台北帶領之事奉訓練,其中關於讀經的信息。

信息內容

第四篇是『生活條例的要義(一)不潔與遮罪』,第五篇為『生活條例的要義(二)血的禁例』。

信息要點

一、事奉神的生活,基本條件就是『聖』與『潔』。『聖』是說到地位,是指與眾不同、分別出來;『潔』是說到情形,是指脫去一切的玷污、沾染與污穢。我們既願意作神的祭司事奉神,就要學習在接觸外面的人、事、物時,不能糊裏糊塗的接觸,而要分別那些是潔淨的,那些是不潔淨的。利未記十一至十五章說到在人的生活裏有兩面的事:頭一面是外面的接觸,從人身外進到人裏面,是以喫東西作比方,說出外在一切人、事、物的接觸,會影響我們在神面前的為人。另一面是從人裏面發出來的不潔,包括三方面:第一,生產的不潔,指我們是從不潔淨的源頭生出來的。第二,痲瘋的不潔,指人裏面的不潔、敗壞顯在外面。第三,男女身上漏洩的不潔,說出從人裏面出來的,無論好的或壞的,合法或是不合法的,都是不潔的。

二、我們若仔細讀利未記四至五章,就會看見贖罪祭就是贖愆祭,贖愆祭也就是贖罪祭。無論是罪或愆,到末了都是罪,必須在神面前得解決。贖愆祭所指的罪,是人行為上的罪,就是罪行。贖罪祭所說的罪,乃指人性情上的罪,就是罪性。事實上,我們所有外面的罪行,都源自裏面的罪性。表面上,神要我們對付罪行;實際上,是要我們對付那作罪行源頭的罪性。因此,我們獻給神以對付我們罪行的贖愆祭,至終乃是贖罪祭。因為惟有贖罪祭,纔能解決人在神面前罪的問題。

三、利未記十七章乃是生活條例的繼續,提到有關血的兩條禁例。第一,平安祭牲的血只可流在獻贖罪祭的壇上,不可隨便流在別處。這表徵人與人、以及人與神共同享受基督,必須在基督為人流血受死成功救贖的地位和根據上。若有人在基督救贖的立場外享受它,就是褻瀆祂,這人就要從神子民的交通中被剪除。第二,不可喫血。血是為著救贖,所以要留給神,人不可以喫;另外宇宙中惟獨主耶穌的血能救贖人,再沒有其他的血能救贖人,所以任何的血,人都不可喫,惟獨主耶穌的血是可喫的。在宇宙中,我們不能將其他的血擺在與基督的血同等的地位上。否則,就是踐踏神的兒子,將基督的寶血當作俗物。

生命經歷

一、事奉神的人該一直被神分別出來,也必須被神潔淨。所以要留意我們所接觸、所接受的是甚麼。一個人裏面若是有了恨,這是不潔。若是他裏面有愛,這愛有兩類:一類愛得正當,好像父母愛兒女,愛的有節制;另一類愛得太過,溺愛兒女,這沒有管制的溺愛就是血漏。然而,這兩類的愛都是從人裏面出來的,所以都是不潔的。

二、傳福音乃是告訴人,基督已經作了贖罪祭,人可以接受祂做平安祭。這就是使徒保羅所說,『我們為基督作了大使,…替基督求你們:要與神和好。』(林後五20)因著我們接受了基督作贖罪祭,也就得著基督作平安祭,使我們這些原本與神為敵的人,能與神相安。

問題研討

一、利未記十一至十五章,是從那兩方面來論到生活的條例?其代表意義為何?

二、利未記四至五章啟示贖愆祭就是贖罪祭,試從經歷解釋之。

三、試述利未記十七章提到那兩項關於血的禁令?其代表意義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