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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

召會見證的恢復與實行(第六至八篇)

880-Book

召會見證的恢復與實行(第六至八篇)

本書係李常受弟兄於一九五七年五月,在台北所釋放的信息集成。主僕在晚間特會中釋放之信息,刊於『教會的見證與立場』一書。當時晨間聚會之信息,前七篇刊於『召會的信仰、見證與立場』,後十一篇刊於本書,可視為前述信息的補充與應用。

 

信息內容

第六篇信息強調『回到合一的立場上』,第七篇闡明『神對召會的觀念以及召會正確的立場』,第八篇則交通到『在合一立場上配搭的實行』。

信息要點

一、我們需要看見今時代正確事奉的路和事奉的立場。第一,神永遠的心願是要得著新耶路撒冷(啟二一2),使祂在祂兒子裏得著彰顯。這新耶路撒冷就是宇宙召會。第二,神要藉著地方召會,作新耶路撒冷一個雛形的代表,在地上各處過基督身體的生活(徒八1),以彰顯基督的生命,作召會的見證。第三,我們必須清楚看見,撒但藉著產生宗派和公會,破壞召會的合一,並地方上獨一的交通。第四,我們必須脫離任何宗派的分裂,如同以色列人從巴比倫出來。第五,我們要回到合一的立場上,愛所有的弟兄姊妹,絕對恨惡任何的分裂。

二、在五旬節那天,召會得建立,有一班人在那裏彰顯基督(徒二41~47)。神不是要藉著個人彰顯祂自己,乃是要藉著身體彰顯祂自己。新耶路撒冷是一幅圖畫,給我們看見神最終的目的,是要把祂自己擺在一個調和、配搭、建造起來之整體的體系裏。這就是神的觀念。因此祂拯救罪人、造就信徒,並將各種恩賜賜給人(林前十二12,羅十二5,弗四4),都是為著建造召會。我們必須看見,神在宇宙裏所作的、所要得著的,就是召會。

三、召會的立場是外面的配合,召會的見證纔是裏面的實際。召會的見證就是基督。而召會的本質,乃是神自己調在人裏面,所以召會是一元的、獨一的;在宇宙中是一個,在一地一地的顯出也是一個。這個一就是召會的立場。召會的合一就是只能有『一信』(弗四5),除此之外不能把任何條件帶進來。不能因著教訓的問題影響到接納,連我們的愛心也不能受影響,召會總該合一,不因任何教訓而分。我們必須在合一的立場上,與眾聖徒有團體配搭的見證。

實行要點

一、我們不能作一個無立場的基督徒。無宗派是對的,但無立場是不對的。在今天這紛亂分裂的時候,每一個事奉主的人都得為自己和所服事的人負一個責任,選擇神所定規之召會合一的立場。盼望我們在這末後的時代中,能有一個厲害的恢復:恢復召會的合一,恢復弟兄相愛,恢復非拉鐵非的生活,恢復召會的見證。

二、神的心意是要有召會,神的作為是要建造召會。我們重生時所得著的生命,也是召會的生命,有召會的性質。既是如此,我們要回到正確的立場上,在那裏和眾聖徒配搭事奉神。我們要學習謙卑、包容,愛所有的弟兄姊妹,但是分裂的事我們絕不能有分。我們必須在合一的立場上,與眾聖徒有團體配搭的見證。

三、我們需要在主面前學功課,對真理要認真、清楚,心卻要寬大。神的心意絕不要召會分派或分門別類;我們也該看見,所有神的兒女都是弟兄姊妹,若是可能,我們都該在主裏和他們一同交通、一同配搭事奉。眾人雖可能有不同的見解,卻能在主裏配搭成為一個身體。在這合一的見證中,必有福音的能力,真理的亮光,神的同在與祝福,也有神各樣的恩賜,和豐滿的恩典。這是神兒女今天所該走的道路。

問題研討

一、我們正確事奉的路和立場為何?

二、試述神對召會的觀念,以及信徒應有之態度。

出埃及記結晶讀經(十三)律法是神的見證,將神啟示給祂的百姓,也是神活的話,將神的本質灌注到愛祂的尋求者裏面

律法是神的見證,神的彰顯,將神是怎樣的一位,向祂的百姓啟示出來(出十六34,三一18)。律法總是將制定律法者是怎樣的人顯明出來。神認為十條誡命,十條律法,乃是『十句話』(申四13,出三四28,二十1)─這進一步指明,律法是神自己的啟示:神是忌邪的(4~6),神是聖的(7~11),神是愛的(12~15,6),神是義的(5),神是真實的(16),神是純潔的(2~3,17)。律法作為神的話和神的見證,神的彰顯,豫表基督是神的話和神的見證,神的彰顯。基督是律法(即神的見證)的實際。遵守律法的實際乃是活神並彰顯神;這樣的生活,就是在神永遠經綸裏的生活,乃是神人的生活,是憑耶穌基督之靈全備的供應,不斷的否認己,釘十字架,而活那是神見證之基督的生活,使神得著擴大並擴展的彰顯。

律法有兩面─字句的一面和那靈的一面;『那字句殺死人,那靈卻叫人活』(林後三6)。我們到律法這裏來,若不在愛裏尋求神,反而把律法與活的神這生命的源頭分開(參約五39~40),那原本為要帶進生命,本身卻不能賜生命的律法(加三21),對我們就成為定罪和殺死的元素。然而,我們若愛神,謙卑自己,將律法的每一部分─所有的誡命、規條、律例、訓辭和判語,當作我們所愛之神呼出的話(提後三16),藉以接觸祂並住在祂裏面,律法就要成為管道,藉此將神聖的生命和本質傳輸給我們,作我們的供應和滋養,我們就會有律法賜生命之靈的這一面。另外,律法的功用也有兩面:在消極一面,律法暴露人的罪(羅三20,五20,七7~8),叫罪人服在神面前(三19);律法也將神所揀選的人看守在其監管之下,使他們可以被帶到基督面前(加三23~24)。在積極一面,律法是神活的見證,其功用是將活神供應給尋求祂的人(詩一一九2,88),也是神活的話,其功用是將神自己作為生命和光,分賜到那些愛律法的人裏面(25,116,130)。

作為神的話,律法最高、最內在的功用乃是將神的本質分賜到我們裏面,使我們與神是一,在生命、性情和彰顯上,但不在神格上,與神一式一樣。當我們藉著神的話,被祂的本質注入時,我們就成了祂所是的,祂神聖的屬性也彰顯在我們的人性美德裏。我們遵守律法的要求,不是靠我們自己的努力,乃是憑那藉著我們接觸主,從祂所注入到我們裏面的一切;一旦神的本質完全注入到我們裏面,神自己這頒賜律法者,就要從我們裏面遵守祂自己的律法。

愛神的尋求者,他們愛那作為神的見證和神活話的律法。他們愛神(詩十八1)、尋求神(四二1~2)、與神同住、瞻仰神的榮美(二七4)、被神的豐富所注入(五二8)、享受生命的豐富(三六8~9)、得著神的供應,好遵守神的話(一一九57)、寶愛神的律法(14,72,127)、嘗到律法的甘美(103)、仰望並默想神的話(147~148)。因著他們已被神的本質注入,就能活出一種生活,符合作神彰顯的律法。地上最崇高的職業,就是花時間讓神注入,使我們因神發光並將神照耀出來;這完成神永遠的經綸,將祂自己作到人裏面,使祂得著祂的見證,就是祂那擴大、擴展的彰顯(林後三15~18)。